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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布废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2020-03-14   点击量:34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近日印发《上海市废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到2020年,该市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的废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即废蓄电池收集量与蓄电池的更新销售量的比值)达到40%以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废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蓄电池生产单位,各有关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为落实国家《废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蓄电池生产公司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推动蓄电池生产公司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废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五月八日


上海市废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废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蓄电池生产公司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总结本市前期试点经验,落实蓄电池生产公司主体责任,通过以旧换新建立废蓄电池销一收一回收体系,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公司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蓄电池生产公司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先行先试。严格试点单位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试点公司主体责任,积极探索蓄电池生产公司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执行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厂家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本市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的废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即废蓄电池收集量与铅蓄锂离子电池电池的更新销售量的比值)达到40%以上。


二、试点单位申报与审核


(一)试点单位


以下两类单位可以参与此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1.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蓄电池生产公司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2.具有废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并接受蓄电池生产公司委托的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三)试点方案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下材料(除材料3外,其他均应为原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并一式两份)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1.申请函;


2.试点工作方案(按附件1进行编制);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蓄电池生产公司与废蓄电池收集单位的委托协议、收集网点的委托协议、废蓄电池收集单位与废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的委托协议等)


(四)试点方案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试点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试点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以复函形式回复试点单位。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申请试点单位为蓄电池生产公司、或受蓄电池生产公司委托的废蓄电池收集单位,其中单一品牌蓄电池生产公司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废蓄电池收集单位,申请试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蓄电池主流生产品牌或受蓄电池主流生产品牌委托;


2.申请试点单位应承诺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单位的废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3.申请试点单位在市内应至少具备一个的废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贮存点)及十个以上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分布应科学合理,基本覆盖全市废蓄电池回收需求,集中贮存点及收集网点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4.申请试点单位应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五)经营许可证申请


已经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可依据复函直接开展废蓄电池收集工作。其他试点单位可依据复函,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集中贮存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相应集中贮存点予以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进展报送


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和承诺,并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管理要求


(一)收集网点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蓄电池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每日收集周边居民投交和其他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产生的废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蓄电池);开口式废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蓄电池)。


1.基本要求:收集网点应选择至少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自行持有或在试点期间能稳定运营的场地。其废蓄电池贮存场地应为独立房间、与其他物品分开管理,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应贮存在木质托盘上,且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贮存废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吨,应至少10天进行一次清理,并转运至集中贮存点。其他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不得擅自接收非居民投交的废蓄电池,并应将居民投交的废蓄电池每日交由收集网点统一收集,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2.运营管理要求:收集网点应当落实责任人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第Ⅱ类废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试点单位收集网点应向上一级集中贮存点转移废蓄电池,不得转移至其他单位。


(二)集中贮存点


试点单位应设立集中贮存点,将收集的废蓄电池在集中贮存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1.基本要求:试点单位设立的集中贮存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且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应至少具备一钜大锂电个月以上收集量的贮存能力;贮存设施应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归类整齐堆放,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集中贮存点应至少90天进行一次废蓄电池集中清理,并转运至利用或处置公司。


2.管理要求:应保持废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蓄电池;第Ⅱ类废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集中贮存点应当制定管理计划,且应接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蓄电池。


(三)转移及运输要求


收集网点向集中贮存点转移、集中贮存点跨省转移以及机动车4S店等企事业单位向集中贮存点转移均需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通过道路运输废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公司或单位运输。第II类废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锂离子电池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试点单位在确保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公司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蓄电池。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制订及总体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的动态管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危废经营许可证发放要求严格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收集网点的环境监管,加强信息化系统的衔接和全过程管理,督促试点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对收集网点的环境监管。


试点单位对合作经销商、代理商、收集单位的废蓄电池收集、贮存及转运行为负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收集、倒卖、利用处置废蓄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违法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公司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开试点工作方案,承诺不接收非法的废蓄电池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的回收政策,公开废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全部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废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广泛宣传废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


废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要求


一、单位情况概述(至少应包括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蓄电池生产公司基本情况及销售品牌、在上海地区持续三年来的销售情况及2019年、2020年预期销售情况)


二、试点工作目标(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单位的废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为总体工作目标,并提出细化可宣传、可操作、可考核的工作目标);


三、试点工作方案概述(至少应包括试点单位与蓄电池生产公司通过协议确定的职责分工、集中贮存点与收集网点的管理职责、废蓄电池收运网络、台账制度、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四、集中贮存点方案(应分别列出所有集中贮存点的环保合法合规情况,污染防治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台账制度等);


五、收集网点方案(应分别列出所有收集网点的收集方案,环保合规情况,污染防治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台账制度等);


六、转移运输方案(应分别列出对第I类、第II类废蓄电池的前端识别及分类贮存、中间转移运输及末端管理处置要求等内容,其中对纳入豁免管理的运输车辆应为自有车辆并供应清单,并落实人员培训、包装容器及装卸条件有关要求;明确回收到的废蓄电池后续流向及跨省转运方案);


七、回收网络推进方案(应明确对上海地区蓄电池采取如何的具体回收工作方案,落实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的政策);


八、信息公开及宣传方案(应向社会公开试点工作方案,承诺不接收非法的废蓄电池,执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公开废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九、污染防治相关材料(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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